评论:勿让“人肉搜索”这一“私刑”大行其道
连日来,“成都别车女司机被当街殴打”一事成为舆论焦点。目前,打人男子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女司机卢某的大量个人信息遭网友披露,卢某父亲已针对网络上的隐私泄露报警。记者梳理近年来十起人肉搜索案例发现,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仅两例。律师表示,遭受网络暴力,往往因为找不到责任主体让维权面临较大困难。(5月7日新京报)
即便成都别车女司机再怎么有错,她的一些私密信息也不该被个别网民“人肉搜索”给踢爆。成都别车女司机不仅身体遭暴打而受伤,心理更是因为“人肉搜索”而受到严重伤害。
被“人肉搜索”的主体多来自网上的争议事件,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部分网友反感,在短时间内遭到全方位曝光,曝光内容包括身份、住址、电话、聊天账号、照片、工作单位及亲属信息。成都别车女司机自然属于这种对象,被“人肉”后的她,舆论对其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少网民甚至认为男司机暴打得好。
必须看到,几乎每一起“人肉搜索”的背后,都伴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曝光后,当事人不仅要面对网民的口诛笔伐,有时甚至还要承受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攻击和伤害。与“人肉搜索”相伴的,永远都是威胁、中伤等粗暴行为。说到底,“人肉搜索”,其实就是一种“私刑”,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赤裸裸的践踏。“人肉搜索”的后果,有时相当严重。2013年12月,因为服装店店主蔡某某怀疑一女孩是小偷,将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让网友对其发起“人肉搜索”。结果,广东省陆丰市高中女生琪琪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不堪忍受,投河身亡。高中女生琪琪,本该含苞待放,却因为“人肉搜索”而含恨致死,令人惋惜和震惊。
其实,“人肉搜索”是一种违法行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肉搜索”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网络话语权,问题是这种话语权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不能将自己的权利建立在践踏别人权利的基础上。一个常态的社会,一个理性的社会,委实不该出现“人肉搜索”。近年来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仅有两例,这是怎样的一种现实尴尬?要消弭“人肉搜索”这一丑恶的社会行为,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长江网 钱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