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创投基金税收试点政策标准等多项新规

10.07.2017  09:12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记者 刘慧、王都鹏)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多项新规,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六项条件。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六大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此外,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呈现五大变化: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