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教育设施要在居民住宅项目首期安排建设
本报讯 (记者 王 静) 8月27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提出,“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安排建设”。
《草案》规定,教育设施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根据行政区域、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现有教育设施资源和中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及有关标准,确定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内容。教育设施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每千人按39名初中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每2.3万人至3.8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8班至30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每千人按78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7000人至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2班至36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每千人按39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4600人至9200人设置不少于一所6班至12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已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安排建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其余规划、施工和商品房预售等审批手续。对配建教育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