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验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省农工办《关于做好农村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防控,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缺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我委定于近期对全省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验收,现将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验收范围及依据
根据《河北省农村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办传〔2017〕3号)和《全省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7〕173号)的要求,此次验收的范围是我省南部、北部电网覆盖的所有农村电力用户,重点排查农户电表以下用电设备、绝缘破损线路以及私拉乱接、违规转供电接线等安全隐患;户外非电力企业所属电力设施以及农业排灌用电设施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网企业所属产权设备的整改情况一并验收。
二、验收内容与打分标准
(一)验收内容
1.整体工作部署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工作方案,是否及时印发文件传达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
2.排查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全省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且建档隐患(缺陷)台账;
3.整改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了对公司产权和用户产权设备整改情况的全面核查;
4.是否建立农村用电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5.是否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培训。
(二)打分标准
打分按百分制,分为4档:8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0分为良好,60分-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验收工作安排
此次验收,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市级发改、农工部门负监督责任,省发改委、省农工办负领导责任。验收工作分“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验收”三个阶段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如下:
1.县级自查(9月1日至9月14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人对本辖区开展“拉网式、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验收自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并进行自评分。
2.市级抽查(9月15日至9月20日)。各市发改部门会同农工部门按照省《农村用电安全标准》,对所辖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形成预验收报告。
3.省级验收(9月21日至9月底)。我委组织六个验收工作组,通过听取各设区市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验收等方式,对各市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验收评估,每个市随机抽查两个县,每个县随机抽查1-2个乡,每个乡随机抽查1-3个村。10月上旬前形成对各市的总体评价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验收工作,
2.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严格对照《农村用电安全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好的经验做法,可形成总结报告提交省验收工作组;对问题和隐患较多、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3.做好“三结合”。将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与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相结合。
五、分组情况
由我委处级领导带队,与电力系统专业人员组成6个验收工作组,每组4人,按南、北两个电网交叉考核验收,相互指导、借鉴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具体出发时间由各验收工作组与各市联系确定,各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1.第一组负责邯郸、邢台市
2.第二组负责沧州、衡水市
3.第三组负责石家庄、保定市(含辛集、定州市)
4.第四组负责廊坊、唐山市
5.第五组负责秦皇岛、承德市
6.第六组负责张家口市
联系人: 李键 省发改委电力办公室
电话:0311-88600396
附件:1. 农村用电安全标准
2. 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验收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