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新规:禁用于“小产权房”

21.10.2014  03:04

   (原标题:设施农用地管理新规:禁用于“小产权房”)

  农用地管理再发新规。

  10月1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和以往相比,《通知》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改为备案制度。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

  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在进行政策解读时强调,三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农用地管理新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曾公开表示,粮食的规模化生产需要社会资本进入,但有些资本进入农业,本身就心术不正,“拿完地不是想种庄稼,是想种房子的”。

  查看2008年以来国土部督察的违法用地案件,均能发现“大棚房”等打着设施农业名号变相对外租售的违法用地案件。

  北京国土局2013年7月公布的第二批小产权房名单中,就特别把12个农业大棚项目单列出来。

  所谓的“大棚房”大多打着大棚种植等农业设施名义,以“承包”形式将农业生产设施变更为住宅对外租售的变相小产权房项目。

  “这也是设施农用地管理面临的一大问题。”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介绍,地方借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建设大棚房、别墅等变相小产权房项目。

  一方面,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

  “这些都需要从政策层面上规范并予以解决。”刘明松介绍。

  为适应新形势,《通知》改变了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模式,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与此同时,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

  其中,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

  为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也改变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为经过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严禁小产权房

  在变革农用地管理模式后,刘明松特别强调,严格禁止擅自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

  在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看来,这也是此次土地管理制度明确的底线,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底线。

  刘明松强调,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

  “部分地方在设施农用地上搞混合功能,比如建了多层楼,尽管用地面积没有超过3亩、5亩,本来说搞粮食仓储、晾晒场所、农业生产规模服务的,但是它在一楼搞设备、搞厂房,二三四五六都搞酒店、搞餐饮服务,这就变相了。”刘明松如是介绍。

  “国土部此前调研的东北某省份,把生产管理用房建成高档别墅式的房子,通过旅游、开发出让租赁。”在刘明松看来,这完全走样,需严格禁止。

  另外,《通知》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级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刘明松表示,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备设施也要严格控制规模,在南方地区是500亩以内,北方地区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占地规模不能超过3亩,超过500亩、1000亩以上规模的配套设施最多也不能超过10亩。

  除此之外,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也是防止农用地非农化的一个重要措施。

  国土部已要求各地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要求,并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与此同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国土部也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监管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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