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毯案

04.09.2014  14:16

稽查打假案例之一

2013年12月4日,根据举报,省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有三个品牌八个不同规格型号的调温型电热毯成品共计14150条。该公司不能提供生产电热毯的生产许可证。因该公司生产的电热毯涉嫌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和无证生产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库存的三个品牌、五种型号的调温型电热毯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品。

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不合格调温型电热毯和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该企业涉嫌存在商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2014年1月15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据了解,目前该案已进入判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