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宽严相济背后的法治精神

16.10.2016  21:37

为避免刑事公诉案件判决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桥西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公诉案件过程中,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恢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那么,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和解过程中又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今天的记者观察,就以一起案件为示范,揭示宽严相济背后的法治精神。

这是桥西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今年4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曹某和被害人白某一起和朋友外出吃饭,期间,酒后的白某上了曹某的面包车,闹着要到另一个饭店继续喝酒。在多次劝说无果后,曹某一气之下将白某拽下车,独自驾车离去。监控录像显示,曹某离开后不久,严重醉酒趴在快车道上的白某被一辆行驶的小轿车碾压致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曹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庭审情况,案件合议庭在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后,决定对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法院合议庭最终认为,被告人曹某对被害人白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属于过失犯罪。考虑到曹某一贯表现较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和自首等情节。决定减免刑事处罚,判决曹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同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罚的犯罪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法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