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垄断成为执法办案的新支点
去年7月,由省局推荐,我被国家工商总局抽调到总局反垄断案件专案组,参加由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开展的反垄断特别行动。通过参加这次反垄断特别行动,我收获很大,体会很深。
2014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向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河北等9个省(市)工商局下发〔2014〕39号文件通知,为做好重大垄断案件调查工作,要求从上述9省(市)工商局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针对一国际知名的跨国企业开展反垄断特别行动。2014年7月8日至10日,专案组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案件分析会,通报了具体案情和进展情况,对此次专案工作进行了研究、分工和布置。7月28日,专案组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四个片区同时开展了“黎明突袭行动”,对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我被分配到成都片区参加行动。这次行动先后被央视、新浪等国内权威媒体和知名网站做了深度报道。具体案情,由于工作纪律要求,这里不再详述。
通过参与国家总局专案组的各项行动,我取得了以下收获:
1、拓宽了视野。我从1998年从事经检办案工作以来,已有16年,尽管办过几起有特色的案件,但整体来看,由于受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局限,视野狭窄,使得多年来所办案件的性质和类型缺乏新颖性,没有开拓性。此次参加专案组,通过学习、观察和沟通,感觉视野拓宽了,办案的思路也宽了。比如上海市工商局承办的美国高通跨国公司的垄断案件,在国际上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又如江苏省工商局承办的连云港市建筑行业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案件,在国家高层都引起了关注,为我们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激活了思路。
2、提高了认识。在这起跨国企业垄断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专案组成员中湖北武汉市工商局的两名同志身临现场时,准确地判断出检查的重点部位,熟练地操作电子证据“取证魔方”,给自认为IT高手的当事人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得查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从中,我强烈地认识到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对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的深度掌握和熟练运用非常重要。面对新领域、新行业,我们只有孜孜以求,深入了解其中的门道儿,才能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准确的预判,才能对案件的性质做出正确的解读,才能对案件当事人造成心理威慑,才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了交流。利用国家总局提供的这次机会,在与专案组成员相处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执法办案的工作交流。通过沟通和交流,除反垄断案件外,还了解了兄弟省市经检办案工作的基本情况、执法方向、案件特点、办案技巧等先进经验和做法。特别是福建漳州市工商局在电子取证方面的超前意识、优秀成果和独特经验,让我大开眼界;厦门市工商局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的高技术含量和所采取的先进措施,让我耳目一新。在交流过程中,我既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又看到了工商的希望。
4、坚定了信心。以前,我认为反垄断案件,由于顶层设计的原因,不接地气、高不可攀,总觉得那是国家总局和省局的事情,与基层执法办案无关,因此,对反垄断案件既没信心,也不关心。但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以及与其他成员的交流,发现我的认识是错误的,同样都是地级市的执法机构,好多都承办过反垄断案件,只是在授权程序和上下协同上科学处理,运作到位即可。这样的事例大大坚定了我的信心,毕竟《反垄断法》赋予了我们很大的执法空间、很硬的执法手段、很强的执法信心、很高的执法权威。因此,反垄断执法成为我们的战略重点后,可以极大地增强我们执法办案的信心。
通过参与总局专案组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加上对兄弟省市局反垄断执法的情况,结合我们当前反垄断执法的现状,我有一些粗浅的认识和思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加强反垄断执法权重
反垄断执法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务院在去年7月份制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执法是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与之配套的《河北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80号)文件和《邯郸市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174号)文件中,都把反垄断执法列为工商部门的职能。从性质上看,任何垄断行为,侵害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严重践踏民生的行为,其危害程度明显要高于其他单个的侵权行为,因此,无论从履职尽责上,还是从执法导向上,都应将反垄断执法列为工商执法的重点。
2、疏通反垄断执法途径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工商机关查处反垄断行为应当仅限于国家工商总局和省一级的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在42号令中明确规定,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这样,地市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权限就很尴尬。邯郸市政府的文件明确要求市工商局应当“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总局却没有赋予地市一级工商局的执法权限,这种纠结不畅的执法途径只有疏通好、处理好,才能调动基层执法的积极性,才能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3、消除反垄断心理障碍
垄断行为,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具备一般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属性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属性。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和国内外反垄断案例的判定分析来看,定性定量分析研判的严密性和搜取证据的复杂性,基层执法人员即便有执法权限,也会心生畏惧,望而却步,敬而远之。很多事情都是因为不懂,才心生恐惧。其实,只要掰开了、看清了、想通了、弄懂了、消化了,自然也就接受了,消除了心理障碍,工作也就顺手了。
4、培养反垄断执法力量
反垄断执法毕竟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过硬,业务技能必须高超,因此,要想在反垄断执法领域进得去、打得开,有所斩获,有所建树、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执法办案的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的执法团队,重点开展反垄断执法,才能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的蔓延,才能胜任反垄断的艰巨任务,才能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5、构建反垄断执法格局
反垄断执法格局的构建,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好的格局应当是科学的,高效的。从反垄断执法实践看,总局、省局和市局所处的位置不同,所承担的使命不同,所充当的角色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所以,不论工商体制如何改革,都应当积极构建以总局为统帅、省局为引擎、各市局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努力形成上下分级联动、资源科学调配、经费保障有力、信息技术共享的高效运转机制,努力开创良性互动、共同发力、相辅相成、合力并进的反垄断执法新局面。 (魏学庆)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经检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