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让制度纠正错案成为司法“新常态”

15.10.2014  00:04

  冤案纠错并不仅是当事人家属或其律师的责任,以客观、公允为追求的检察机关同样负有纠错的义务。这是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检察监督需要强化的一大重点。

  9月15日,因故意杀人、强奸罪服刑16年的广东珠海男子徐辉被宣告无罪释放。从死缓到无罪,徐辉经历了16年,检察机关则坚持了8年。2006年,最高检察院申诉厅开始对徐辉案进行重新调查;2008年,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4年,经最高检介入、广东省检督促,徐辉终于恢复自由身。

  徐辉案和近年来为媒体所聚焦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颇显不同。之前我们所熟知的那些平冤纠错事件,关键因素要么是真凶落网,要么是当年的“被害人”“死而复生”、神奇归来。太多偶然和戏剧化情节让冤案苦主在由死而生的过山车中,更多感受到的是幸运,而非制度化的司法纠错力量。

  但徐辉案既没有真凶,也没有死者复生,它的改判无罪主要还在检察机关主动履职。起先是最高检申诉厅的检察官从申诉材料中发现此案的多个疑点,然后经过最高检和广东省检察院共同努力得以把案子纠正过来。相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于疑案的不放过,以及对于疑罪从无的不懈坚持,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