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07.06.2014  03:49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七、八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的技术资料。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套;
  (9)计量标准更换(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应)复印件一份;
  (10)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器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受理
  (1)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1001)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
  3.考核
  (1)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1008)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4.决定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   1、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 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考核任务下达后,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过顶时间(60个工作日,包括整改时间。依据:JJF1033-1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内完成考评任务。
  4、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联 系 人   米淑静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082
监督电话   0311—67568086
邮  编   05009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字(1008)第62号文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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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