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07.06.2014  03:49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型式批准:
  1、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l015—1002)管理要求。
  3、能提供与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4、取得指定型式评价机构出具的试验结果通知书或型式评价报告。
  制造许可: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   型式批准: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三份);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样机照片;
  4、使用说明书;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7、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制造许可:
  1、《河北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新产品应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须经省质监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办理流程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
  3、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试验或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分别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生产条件考核报告;
  4、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型式评价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制发相应证书。
办理时限   型式批准:
  1、受理: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委托: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接受委托单位10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具体安排。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
  3、试验:技术机构按其相关程序和试验大纲进行试验,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向委托部门提交试验报告材料(企业整改时间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陈述原因;
  4、审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评价试验报告或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补正时间除外);
  5、发证:准予许可的,5日内制发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造许可:
  1、受理: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组织考核:在10日内组成考核组并通知企业准备现场考核;
  3、实施考核:考核组到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时间除外);
  4、审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考核报告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补正时间除外);
  5、发证:准予许可的,5日内制发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联 系 人   孙久海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081
监督电话   0311—68568086
邮  编   05009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字(1008)第62号文件收取
表格下载
附件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88).zip
附件2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