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29.12.2015  16:05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进行解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在会上介绍《办法》的相关情况和基本内容。国家和省内2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据了解,目前全省城镇公共供水服务人口2341万人,县以上城市公共水厂293座,公共供水能力931万吨/日,公共供水管网总长26719公里。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城镇公用事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城镇供水用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效保障城镇供水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亟需依法规范。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关于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办法》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填补了我省行业立法空白,保证了立法质量。

  李贤明介绍,《办法》共7章53条,体现了为民服务的立法主旨,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维护用户利益,构建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 

   明确职责划分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卫生计生、环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强化水质监管 。在水源方面,市县政府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利用地表水作为城镇供水水源,严格使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在水质方面,以水质监测、检测和信息发布为重点,构建环保部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供水企业自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督的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规范规划与建设 。在规划方面,要求城镇供水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计划。要求各市县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在建设方面,对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还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厘清管护界限 。《办法》明确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的界限划分。将供水单位的维护责任从公共管网向用户端延伸,明确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办法》还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水设施保护范围,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供水单位按要求对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按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 

   实施阶梯水价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重视用户权益 。《办法》专设供水用水服务一章,要求供水单位要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不得擅自停供,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要设立用户服务中心,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供水用水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价格缴付水费;逾期不缴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催缴。(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