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须做到“四把握”

03.06.2014  20:27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关于“提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要求的重要举措。广平县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必须做到“四把握”,切实提高立规质量。

  一、把握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则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把握制定权限的合法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事项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文件涉及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清、职权交叉等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协调,并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梳理确认各部门的法定职责,防止出现“有利的事情争着管,没利的事情无人管”的不良倾向以及超越职权的现象。

  三、把握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充分调研论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初稿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政府审查决定。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要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四、把握制定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要求,确保法制统一。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