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见义勇为者子女报普通高中中职可降分录取

30.11.2014  12:27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张清华)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明确了界定见义勇为的三项刚性条件,具体包括:(一)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都属于法定职责,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二)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保护非己利益的行为,符合主观上“见义”的条件;(三)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符合客观上“勇为”的条件。《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