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精神在燕赵大地发扬光大

31.12.2015  17:32

  ——写在新《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体现。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的有力领导下,在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各理事单位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全省见义勇为事业深入发展,见义勇为已成为燕赵大地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为法治河北建设提供了道德滋养,为推动精神文明和平安河北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2015年1月1日,《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至今,燕赵大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像村治保主任赵庆辉为抓住贩卖假币的歹徒,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放羊倌卢伟同志冒着生命危险拦停即将撞上塌方泥石流的火车;下岗职工彭海东同志救起了落水青年,自己却被洪水冲出了4公里;解放军战士侯钧同志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一人勇斗两名持刀劫匪;司法所长金会存同志在爆发群体械斗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制止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唐山南湖救人群体手挽手结成一条“生命锁链”,勇救落入冰窟的学生等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见义勇为英雄。2015年,全省有142名见义勇为英模受到各级表彰。其中,2人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司机”荣誉称号,17人和3个群体(共10人)被省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35人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78人被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省委政法委和综治办负责同志强调,“见义勇为是社会风气的晴雨表,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今后,全省各级各部门将进一步发掘身边看得见、学得到的平民英雄,让见义勇为行为及时得到确认、让见义勇为行为及时受到褒奖,真正凝聚和传递社会正能量,让见义勇为精神在燕赵大地发扬光大。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见义勇为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见义勇为需要忠肝义胆,不惜流血负伤,甚至牺牲生命。“要让见义勇为人员的壮举受到敬重、付出得到回报、价值得到彰显,就必须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重新修订的《条例》,更是极大地推动了我省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

  这部新法规于2014年11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与10年前颁布实施的法规相比,《条例》更顺应社会各界的期盼,更注重与国家政策有序衔接,奖励和保障的力度更大、覆盖面更广,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关爱。”省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说,《条例》不仅大幅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而且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认定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重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界定见义勇为刚性条件: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同时规定,对于非河北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河北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与河北户籍见义勇为享有同等政策,有效解决了省外人员在我省境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法律难题。

  以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但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条例》在省级荣誉中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同时,针对以往的奖励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规定: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由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的给予6万元以上奖励;市级奖励标准由2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标准由5000元以上提高到1万元以上。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让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劳模待遇,这在我省还是首次。

  《条例》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规范了调查核实确认程序、公示程序,并且为程序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时限。《条例》规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同时,《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牺牲、致残、负伤见义勇为人员,从评烈、评残、救治、抚恤、救助、住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自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优抚保障机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此外,还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的就学、就业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致孤人员的救助办法。《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的鼓舞和动员广大群众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在全社会形成了浓厚的“倡善行、行义举、做奉献”的氛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2016年,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考察、调研,积极与省政府法制办配合,推动《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认定实施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见义勇为工作主体、资金来源及标准、落实劳模待遇的程序和途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待遇及解决途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解决途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工作。同时,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各理事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条例》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服务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为见义勇为行为人排忧解难,助圆他们的健康梦、安居梦、创业梦、就学梦和荣誉梦,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感受到见义勇为的价值。

  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综治考核,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补偿救济机制,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扩大见义勇为基金规模,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力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抚恤待遇”。这充分说明见义勇为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中央把弘扬社会正能量不仅仅在思想舆论范畴推进,更是用法治的方式,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事业,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来抓。为推进见义勇为工作,省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研究部署见义勇为工作。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始终将这项工作作为推进平安河北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目前,省综治办已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内容,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充足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保障。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更需要资金、经费的支持。为进一步保障和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了省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同时,省财政厅与省综治委联合发文,对市、县两级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市、县两级见义勇为经费保障问题。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见义勇为工作,不断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2015年,市、县两级财政为见义勇为工作安排专项资金达912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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