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将超10万
■见义勇为自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非法定事由不能辞退致残见义勇为者
本报讯(记者 崔虹 通讯员 武玥)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了《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今后,见义勇为人员的最高奖励额度将由原来的5万元以上增至10万元以上。
四种行为属见义勇为 6个月内申报
《条例(草案)》规定,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他情形。
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及时、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自行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为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并通知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一般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意见。对没有申报人但依照《条例(草案)》规定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按规定程序直接确认。
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10万元以上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提高了物质奖励标准,由原来的省级奖励5万元以上、市级奖励2万元以上、县级奖励5000元以上,提高到现在省级奖励10万元以上、市级奖励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1万元以上。
省综治办常务副主任王奎连介绍,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草案)》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非因法定事由 不能辞退致残见义勇为人员
《条例(草案)》规定,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按“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立即全力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和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在学校就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并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予以小学至高中阶段的学习资助。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如果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款项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款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户籍或者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人员在省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依法确认的,其权益也将受到保护。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