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藐视法律被法院斥责无知 败诉后拒不纠错
遭遇诉讼官司,早做准备、按时出庭应诉,是普通人都知晓的常识,作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更应如此。但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却因同一申请人不满其政府信息答复,而两次被诉至法院,在第一次败诉后本应吸取教训,但在第二次被推上被告席后,既不按规定时间举证、答辩,也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甚至连普通工作人员也未露面。这种“权力傲慢”,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斥责为“无知”,认为“在表象上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反映了对司法监督的抵触和不满,距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差甚远。”9月28日下午,港闸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做出判决,认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法定期限内不举证、不答辩,视为没有证据,再次判决其败诉,并撤销其此前作出的答复书。
街道办当被告,败诉后拒不纠错
2014年,家住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三桥村的居民刘某面临拆迁,为了解相邻已拆迁地块居民的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当年11月,他向观音山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纬十三路建设项目范围内拆迁工程民房面积补偿结果公示表,以判断政府拆迁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
2014年12月底,刘某收到了观音山街道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他所申请公开的拆迁结果补偿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根据规定不予公开。”原因是“信息涉及其他拆迁户的家庭、财产,房屋面积、补偿结果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隐私,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且刘某不是纬十三路建设项目的拆迁户,政府无需向其公开。
对此结果,刘某忿忿不平。今年3月3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观音山街道办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重新做出答复。按照“民告官”案异地管辖原则,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港闸区法院认为,政府主导拆迁应在阳光下进行,公示拆迁补偿面积对促进公开公平拆迁有积极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立法本意,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决定、公告、补偿方案、面积等涉及到拆迁户利益的信息,都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观音山街道办以补偿结果涉及个人财产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5月19日,港闸法院判决观音山街道办撤销对刘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在15天内重新进行政府信息答复。
不过,败诉后的观音山街道办却拒不纠错,第二次给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然是“案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理由是“其他拆迁户不同意公开。”
再上被告席,既不举证也不答辩
“民告官”,赢了官司却没能赢得结果,这让刘某对观音山街道办的行为更加气愤,一向较真的他决定和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死磕”到底。6月15日,他再次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观音山街道办第二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观音山街道办公开纬十三路建设项目的民房面积补偿结果。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认定清楚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清楚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在“民告官”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举证和答辩,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被告的基本义务。”港闸法院审理法官称。
观音山街道办被刘某第二次告上法庭后,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按照规定,应该在15天内,也就是7月2日前提供证据和相关规定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但直到案件于9月2日开庭当天,街道办的相关证据材料才姗姗来迟。
此外,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告官”案,被诉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也体现出行政机关对原告诉求的尊重,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开庭前,港闸区法院也向观音山街道办送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函》,提醒其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在法庭上,被告席上不仅“告官不见官”,也没对不能出庭的原因作任何说明,更未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工作人员出庭,而是完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观音山街道办的这一做法在表象上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反映了对司法监督的抵触和不满,距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差甚远。”
藐视法律被法院斥责“无知”
对于没有按期向法庭举证和答辩,观音山街道办在庭审时辩解称,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对涉及公开信息中的其他拆迁户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当事人是否同意公开,所以才造成举证延期。
对于这个说法,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说明“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观音山街道办在6月4日作出被诉答复后,至开庭前夕仍在向相关被拆迁人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案涉信息的意见,不仅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法院认为,观音山街道办不仅未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还以此作为逾期提供证据的辩解理由,足见其对法律的无知程度。
法院审理认定,由于观音山街道办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应视为被诉答复没有相应证据,属于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由于观音山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答复的任何证据材料,所以造成审理法官对刘某所申请公开的补偿结果是否应当公开,无法直接作出判断,直接判决观音山街道办公开案涉信息的时机尚未成熟,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观音山街道办第二次为刘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驳回刘某要求判决观音山街道办公开拆迁补偿结果公示表的诉讼请求。
港闸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观音山街道办针对原告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在第一次答复被判决撤销的情况下,仍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同样的答复,并在诉讼中无视法定的举证、答辩及出庭应诉义务,表明其法治观念极为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急需提高。被告观音山街道办当以此为戒。
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徐海兵律师说,在第二次败诉后,观音山街道办有义务依据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向刘某再次做出信息公开的答复,如果答复内容依然雷同于前两次,则可认定为观音山街道办恶意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刘某可继续提起诉讼,也可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审理法院可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补偿结果
该不该公开?算不算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重点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征收或者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信息范围并未作具体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地点、面积等涉及到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切身利益的信息,都应当属于该项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此外,从实施阳光拆迁的要求来说,公示拆迁补偿面积对促进公开、公平拆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激励被拆迁户配合拆迁工作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因此,原告刘某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面积公示表,应当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本案中,原告刘某申请公开的内容,被告观音山街道办以涉及个人财产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但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中“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显然也会涉及被拆迁户家庭的财产情况,甚或户人数,但该项规定却规定为主动公开且是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因此,被告观音山街道办主张拆迁补偿面积结果公示表涉及财产隐私、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