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对外发布

16.10.2015  10:24
   法制网讯 记者朱宁宁 作为公法体系、行政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何时出台一直为业界所关注。历经上世纪90年代的理论准备阶段、新世纪前10年的探索和起草试拟稿阶段直至2010年之后的草拟专家建议稿阶段,10月11日,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正式对外发布。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指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将整个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这对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意义重大。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认为,目前提交行政程序法的时机可以说已经成熟或者基本成熟了。从1986年以来,我国已制定颁布了多部行政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涉及到行政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在现在看来非常丰富,而且实践中已经执行了,所以有一定的基础和经验。此外,各地方也有了不少重要的实践经验,此次北大版的专家建议稿从各方面讲已经基本成熟。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制定行政程序法意义重大。首先对私权的保障非常重要,在实践中,行政权恣意任性的现象非常严重,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权。从这点上讲,要充分按照法治的核心保障私权,就要从规范公权着手,而规范公权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好行政程序法完善的问题。其次,完善行政程序法可以为民法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补充和保障。程序制约规则,民法上的规则也要受行政程序的制约。第三,完善行政程序法可以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指引。行政程序法和民法很多制度交织在一起,程序法的很多理念对民事权利行使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和指导,这两者分不开。

  之所以要制定行政程序法,姜明安认为有四个“有利于”:首先,有利于保障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的全覆盖。行政行为可以列出四五十种,仅靠单行法不可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全覆盖。其次,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制定单行法可能互相冲突,而行政程序法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各个省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来制定细则。第三,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第四,有利于执法者对法律的适用。

  据了解,此次专家建议稿在体系结构上设了8章224条,包含总则,行政程序主体,基本制度,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行政处理程序,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监督、责任与救济,附则。值得一提的是,专家建议稿在适用范围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基础上,又增加了“有限地适用于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如律协、注协、足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适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并要求这些组织根据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制定本组织行使公共职能的具体规则。

  此外,专家建议稿在设计若干制度和规则时也有多处创新。包括:专章规定行政决策程序,授予行政机关秘密调查权并予以严查,特别强调行政行为的正当法律程序,严格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明确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要求和效力,规定重大违法行政指导的情形与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