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4.08.2014  11:35

(通讯员 张铁帅)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近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根据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政字〔2014〕16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涉及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二)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六)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七)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九)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