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河北法制建设】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为自由裁量权戴上“紧箍咒”
同一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却相差几倍;违法违规了,找找熟人就能少罚钱;这样的经历很多人都有过。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解决“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这类问题呢?“关注河北法制建设”今天请听:行政处罚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戴上“紧箍咒”。
邢台南和县居民李爱国前几年开了一家快餐店,当时店铺开张时并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结果,被工商执法人员开了罚单。
李爱国:即使罚三千俺就感觉承受不了,他叫我看那法律条款,上面说的是2万以下罚款,也没说到底是按哪罚。
让李爱国不解的是,既然处罚条款规定无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什么执法人员会选择罚款三千而不是一千、五百呢?负责当时查处工作的南和县工商局市场科执法人员刘建层说,过去执法过程中,对于处罚数额的多少,的确存在一些浮动的情况。
刘建层:比如有说罚一万,通过熟人找来了,1万元以下不能少罚点,一万不就成了5千了。
省法制办协调监督处处长马树森告诉记者,他们在多次的专项监督检查和调研当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由于自由裁量空间大,没有明确的细化规定,就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经济利益、情感情绪及能力素质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态度案”的情况屡屡发生。
马树森:法律规定你这个行为要处五万到十万的罚款,五万也是合法的,十万也是合法的,但什么情况下是五万?什么情况下是六万、十万?它没有规定。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将自由裁量的罚款项目一一细化、量化,建立不少于“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的裁量档次,一把尺子量到底。
同时,为保障这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写清、注明具体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备案。
省法制办协调监督处处长马树森:案卷里都必须有,根据自由裁量权标准哪一款,给予什么处罚。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内容,我抽查,你没落实,对不起,通报你,不整改的,我们就要扣你分。不但更公开、更透明,而且使落实更有保障性。(河北电台记者孙振宾、邢台电台记者秦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