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包工头”多报工资搞敲诈 手段非法受刑罚

05.09.2014  10:54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周云云)近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罪犯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3月中旬,段某、张某经朋友戴某介绍,承包了位于藁城市九门某村建筑工地的钢筋工程,后二人组织工人进入工地施工。2013年8月5日工地停工后,工地向二人支付了工人的工资24万元,尚欠部分工人工资未支付。

    后二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包工利润,编造虚假的工人出工记录及工人工资,提供出总计82.2724万元的工人工资表,多虚报工人工资40余万元,要求工地支付,二人为达到索要虚报工资数额的目的组织部分工人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期间,段某手持棍棒对戴某进行威胁,被张某及其工友劝离。2013年9月12日13日许,段某为索要多虚报的40余万元,爬上建筑工地的塔吊进行要挟,当日18时许被劝下,段某离开藁城。

    后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建筑工地方与张某等人共同对实际的工人人数及工人出工情况进行核算,得出实际工人工资为41.2831万元,扣除工地先行支付的24万元,工地方将剩余的17.2831万元付清。

    庭审中,二罪犯对犯罪事实供予供认。

    藁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段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段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