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明:“跨区用盐”处罚,何以认错?

20.10.2014  12:18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昨日,当地盐业局已向被罚者道歉,并退回没收的食盐和200元罚款。另外,该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10月19日 《南方都市报》)

    在这个市场配置起主体性作用的年代,“跨区域用盐”被罚的雷人报道一出,就弄得舆论沸反盈天。为平息舆论声讨,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撤职处理。但问题是,执法者何罪之有?《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有法可依,反倒是停职、撤职处理,令人感觉突兀。

    当地盐业局为何有法可依,还要服软、道歉、追责呢?无非是霸道的盐业专营,触摸到了社会的痛点。自94年食盐专营以来,公众虽吃上了放心盐。但无须讳言,也让盐政部门赚的钵满盆溢。目前市售400克/袋的食盐,最低售价是1.5元。而食盐出厂价一般是每吨300元至500元。折算成袋装成本,只有0.12-0.2元/袋,其中的暴利可见一斑。为维护既得利益,盐业部门总是无限援引,禁止“跨区域用盐”,抵御市场竞争。长此以来,必然弄得民怨滔天。

    目前,新郑市盐业管理,已经对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但问题是,挡枪式的道歉、追责管用么?据报道,今年3月,陕西户县某餐馆曾因从西安买盐,被处罚款。“跨区域用盐”何以轮番上演?其根子还在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上。目前盐业执法、盐业经营“一张皮”,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运营体系,容易让盐业专营沦为部门牟利的工具。也就是说,管理体制不做“手术”,“跨区域用盐”被罚的闹剧,很难根治。

    “民以食为天”,在舌尖上的中国,严厉的盐业管制本是好事。但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的是,严管不能沦为牟利工具,更不能排斥竞争。政府之手应该是对市场的违规行为说不,而不是直接参与到对资源的配置中去。因此,就当下而言,两件事就显得尤为紧迫。一是盐业执法、盐业经营“分家”,避免自己监督自己,权利自肥。二是通过引入竞争,终结暴利的盐业市场。

    今年4月,国家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令社会产生终止盐业专营的误读。但这样的误读,又何尝不是公众的期盼呢?“跨区域用盐”被罚,触动了社会的痛点,但我们更希望,它能够成为加速盐业经营体制改革,理顺盐业体系管理关系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