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通知

09.06.2014  11:57

冀发改运行〔2014〕804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秦皇岛市、沧州市工信局:

  为落实国家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要求,并做好向国家争取民生用气和“煤改气”资源指标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气源保障备案(信息告知)制度。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组织各类煤改气、油改气或新增非居民用气用户在落实气源、价格和签订合同后,到属地经济运行调节主管部门备案,做到先有合同再保供气。鼓励企业按照试行的季节性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签订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未经备案的“煤改气”或新增非居民用气,不纳入国家和省级气源统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需底数,并做好气源协调争取工作。

  二、稳妥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研究制定“煤改气”工程推进计划,分年度、分批次实施,防止一哄而上。同时,要督促企业签订“煤改气”供气合同并及时备案,对企业上报备案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部分承担保密责任。自2014年6月起,每月24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报送“煤改气”工程项目清单(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规模、用气量、气源合同落实、煤炭替代量、投产时间等信息)和工程进展情况说明。各级经济运行调节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煤改气”年度工程清单及天然气需求总量,根据工程清单统筹分配“煤改气”气源专项指标。如因工程进度导致原计划用于“煤改气”的气量未能使用,相应气量指标要优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民生用气。

  三、建立多种气源互相补充的保障结构。研究制定鼓励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建设天然气应急储备项目,将区域内煤制气、煤层气、化肥等产业制气等气源纳入天然气监测平台,积极引进内蒙、山西、陕西等地液化天然气资源,及时上报进口液化天然气需求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向国家争取进口LNG事宜,最终形成多种气源互相补充的气源保障结构。同时,加强天然气负荷管理和能效管理,做好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工作。

      联系人:刘超  石丹

  电话:0311-88600534

  Email:hbfgyx@hbdrc.gov.cn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