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四个最严” 强化“三小”监管
2016年3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将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省食品“三小”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近日,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负责同志就《条例》出台相关情况作出解读。
多年来,我省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相继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有力规范了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不断发展,食品“三小”发展也呈上升趋势,数量众多、分布城乡、业态复杂。食品“三小”生产经营活动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从业者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二是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设施、设备、房屋等简陋、落后,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具备检验能力,卫生条件脏、乱、差,食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管理制度缺失,无章可循。四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等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识不全等食品一定程度充斥着农村市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当前,我省对食品“三小”监管存在职能交叉、制度缺失、监管越位错位现象。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经费缺乏保障、执法装备缺乏等困难突出。《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食品安全法》要求,有力保障全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条例》按照“宽进严管”的理念,力求实现全环节、全过程监管。更加突出国家和省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更加突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体现监管权力下移、便民服务原则。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现“严惩重处”要求。体现现代食品安全治理理念要求,实行社会共治。
《条例》明确了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三小”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三小”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三小”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适宜食品“三小”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条例》建立了监管体制。明确了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
《条例》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三小”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