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定点批发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

18.01.2017  02:35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定点批发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特殊药品经营秩序,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定点经营资格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药流﹝2016﹞154号)》,2016年12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定点经营资格进行了重新审核认定。现将重新审核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定点批发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特殊药品定点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产品的销售区域。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从批发企业购进的,按照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给本辖区内的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由企业集团开办的统一销售本集团所生产药品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国外进口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参照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可以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原特殊药品定点企业本次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特殊药品的经营。

三、各市局药品流通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特殊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定点企业超范围特殊药品,定点经营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市局于2017年2月28日前对新增加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定点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检查合格的企业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省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特殊药品定点布局一般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同步,五年调整一次。


附件:附件1: 河北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经营批发企业名单..xls

附件2: 河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定点经营企业名单..xls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