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将全面展开
4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进行部署。通知明确,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会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稳妥有序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推动有关证据用于国家基本药物、鼓励仿制药品、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的遴选和动态调整等。
通知指出,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与工信、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通知明确,国家将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或行业学协会,制定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方法和标准等技术规范,建立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每年对辖区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推进和落实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运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提出改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合理化建议,引导企业研发生产适宜临床需求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