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 我省将构建社会一体的绿化模式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近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省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我省绿化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还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方面问题。因此,为促进我省绿化事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从政府责任、管理体制以及绿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强化政府责任。草案对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绿化规划以及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并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根据财力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绿化需要。
建立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为统筹城乡绿化工作,形成合力,草案一方面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绿化工作,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并加强对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草案规定,林业、住建(园林绿化)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制定专业绿化规划,制定和公布本行业的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构建社会一体的绿化模式。绿化对社会主体全覆盖。草案规定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部门、单位既包括林业、住建(园林绿化)、水利、交通,也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以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给这些部门、单位划定划清绿化责任区域,做到绿化工作无遗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并具体规定了一些激励条款。此外,还规定积极开展碳汇造林绿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绿化。对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其既要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完成绿化任务,并将完成任务所需绿化资金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又要加强日常管护,巩固绿化成果。同时要求其有计划地建立绿化基地。理顺绿化与城乡建设的关系,草案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投资预算。此外,为加强绿化管护,还规定了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