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艺:“贪少退多”莫非是上交“议罪银”?

11.08.2014  11:56

    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张庆云涉嫌受贿一案8月8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庆云归案后,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此后张庆云多退的赃款又被返还给张庆云本人,目前已返30万元(8月9日《大河报》)。

    贪官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两者之间相差40余万元,难道贪官在捐款做好事不成?如此贪腐新闻读来颇有黑色幽默的意味。这多出的40余万元“赃款”是合法收入?是赃款?还是传说中用来减轻处罚的“议罪银”?难免让人浮想联翩。笔者注意到,该消息披露后,网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有人更是调侃说贪官“送赃上门”、不打自招。尽管如此先入为主评价贪官有些不厚道。但是,这年头,因意外落马的贪官不在少数,除了小偷偷出来的,还有情妇团曝光的,民工拆房意外发现存折的,因天价烟露馅的,不胜枚举。因为偶然事件落马的贪官太多,公众质疑“贪少退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此黑色幽默实际上也是一封不打自招的举报信,提醒公安机关与检方顺藤摸瓜介入调查、一路深挖下去。令人遗憾的是,检方对如此离奇的黑色幽默视而不见。法院把多退的赃款返还给张庆云,又不完全返还,让这样的黑色幽默显得更加吊诡与荒诞。

    我们虽然能够理解贪官积极退赃,希望减轻罪责的用意。但是法律常识也告诉我们,贪腐金额越大,罪行越重。如果贪官没有收受那么多赃款,他不会笨到故意扩大自己罪责的地步吧。那么,贪官退赃9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检方旁敲侧击提醒的数额?贪官事先已有交代?受贿账本已有明确记载?还是贪官收钱太多,根本记不起来收了多少钱,我们局外人不得而知。以常理推断,如果没有任何贪腐依据,贪官断然没有故意夸大犯罪事实的道理。

    退一步讲,就算贪官受贿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的事实成立,退赃确实退多了。那多出的40多万元从何而来?是贪官正常的工资收入吗?显然难以让人信服。

    检方或许也有自己的难处:贪官不开口、不认账,虽然“赃款”多多,但是没有找到另40多万元“赃款”的证据,如何认定新的犯罪事实?作为一名公民,我想提醒检察机关:法律上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款。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贪官之妻退赃多退40多万元,已经超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不仅贪官有义务自证清白,检方也有责任督促他们说清相关款项的合法来源。在事关法律严肃性的问题上,检方轻松放过如此重要的贪腐线索,想叫人不借题发挥都难。

    “贪少退多”,到底是贪官侮辱了公众的智商,还是公众误解了贪官。公众迫切需要一个答案。我的观点是,检方既不能冤枉贪官,加重贪官罪行,干栽赃陷害的坏事。也不能放任送上门来的贪腐线索,让贪官逍遥法外,收回“赃款”偷着乐。如果检方不愿意回应此事,法院跟着和稀泥,我倒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公众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