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北省“走出去”企业的一封信

09.04.2015  20:43

各“走出去”企业:

2015年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其中的内容之一,我们将竭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贵公司也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主要内容有:

一、我们可为贵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展税收政策和协定(安排)宣传和辅导

1.解释税收协定(安排)。配合“一带一路”等对外经济发展战略,加强税收协定(安排)的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协定(安排)内容。若贵公司在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遇到相关涉税问题,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

2.宣讲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我国居民企业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可以抵免。同时,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可以抵免。

3.提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相关政策指导。如果你的公司注册在境外,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你的企业可选择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我们将提供相关的税务政策咨询和帮助。

4.宣讲我国居民企业以机器、设备向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二)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贵公司能够在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三)促进税收协定(安排)的谈签。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已与101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若贵公司希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逐级反映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统筹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

(四)积极协助解决跨国税收的争议。积极推进税收协定缔约方相互协商,帮助纳税人解决与东道国的税务争端,维护“走出去”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贵公司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相关报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国际税务管理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