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从源头约束乱执法执法乱
河北广播网10月22日消息(河北电台记者孙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自由裁量空间大,出现罚款金额不准确的情况,这也为少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提供了空间。为此,今年5月份,省人大以立法形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处罚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不得超过3倍,罚款数额巨大的,不得超过1倍。
省会李先生经营了一家小微公司,在商圈里他们总是讨论,如果经营中触犯了政府的法规得到行政部门处罚理所应当,但是每次处罚时候,就感觉到同样的事,针对不同的处罚对象,处罚的金额也大不相同。
李先生:以前我朋友就同样一件事,和我知道的企业罚款明显不一样,我这个朋友就被罚了17万多,而我们知道的企业他们才罚3万。
在省人大法工委的调研中,发现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二处副处长袁仁新:对于行政处罚这一块,它的处罚幅度就非常大,上到10万元,下到可能就是1毛钱、1块钱,所以这样的话就容易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偏宽,极容易滋长全权力寻租,导致腐败。
为此,在今年5月份,省人大专门起草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其中最为突出的一项就是,在同样违法行为下,情节相似的,其罚款金额最低额与最高额之间不得超过3倍。
袁仁新:最高限是9万的话,最低限就不能低于3万,我们这里也有一个适度的放宽的地方,如果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它可以划分为一般、较重、情节严重的,每个档次的都不能超过三倍,这样给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给了很多的限定,也避免了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乱执法。
在这项规定中还提出,对于重大罚款数额巨大的,不得超过1倍。法规在不断完善,同样带给民众的法制环境也将越来越健全。
袁仁新:通过这样限制,促进法制环境的公平公正,通过这些硬杠杠,把执法过程中过于软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的这些东西给它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