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自然人网店强制登记监管是顺应发展之举
电子商务在改变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同时,网络售假、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其中涉及到自然人网店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治理自然人网店,社会各界争议颇大。
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主张强制登记
即凡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的自然人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理由如下:
制定政策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旨在鼓励探索和创新,支持大众创业。而当前,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网络市场充分发育,竞争机制日趋成熟,缺乏经济基础的卖家逐渐呈现挤出的效应,第三方交易平台领域正呈现出寡头式发展趋势。着眼于网络市场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自然人网店办照规则应回归本义。
办照程序及条件极大简化。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让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更为便捷,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且无须验资的新规使登记成本进一步降低,关于住所登记的政策灵活性进一步加强,尤其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几乎没有任何门槛,因此办理工商登记不会增加自然人网店的创业成本和负担。
自然人网店乱象问题严重。比较而言,自然人网店问题突出,集中了大量的消费投诉,大量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刷单等违法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和非议也较多,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因此,自然人网店治理势在必行。
现行的非强制登记政策造成监管困难。由于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违法成本极低,执法成本极高,致使自然人网店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鱼龙混杂的市场主体加剧了低价低质的无底线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势必阻碍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
现行的非强制登记政策不符合公平原则。网络是技术手段,是载体,网络交易不改变交易本质,对实体交易和网络交易的主体设置登记的双重标准,割裂了自然人的商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形成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标准。
主张登记任意
即自愿登记原则,自然人网店愿意进行工商登记就登记,不愿意就不登记。理由如下:
强制工商登记无益于解决自然人网店乱象。目前自然人网店确实存在假货等诸多问题,但其解决途径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依靠司法机制进行维权,同时依靠平台加强管理消除假货网店的生存空间。而工商登记更多的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对查找主体进而开展监管并无太大意义,对解决自然人网店乱象更是无用。
强制工商登记有违支持大众创业初衷。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有风险,尤其是自然人网店实力弱小,发展的困难重重,应予提供倾斜性支持政策,比如登记豁免、税收减免、便捷融资等,要求工商强制登记会增加自然人网店经营的经济成本,不利于鼓励创业创新政策的实施,是开历史之倒车。
强制工商登记有违法理。有学者认为,现有的商事立法对于“商人”和“营业”没有明确界定,自然人网店主是否属于商人,其买卖活动是否属于营业都缺乏具体规定,在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私法领域,自然人通过网店开展经营活动不应受限,强制工商登记有违法理。
不必强调线上线下规则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经济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根据线上线下平等的规则应当是线下适应线上,而不是相反的让线上经济适应线下的发展模式。
自然人网店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自然人网店大体有四种经营形式:有实体店面甚至有仓储间,有专人打理,自主进货并发货;没有专门店面,但有专职人员从事网络售卖,联系两头即买家和供货方,由供货方直接发货;没有专门店面甚至没有专人,店主利用空闲时间兼职从事网络售卖;仅出售自己闲置的物品。
应该说,上述第四种经营形式属于国外比较典型意义的C2C模式,即消费者之间就自己闲置无用的物品进行交换。第三种形式的自然人网店主多是有自己固定的职业,或因兴趣或因掌握一定的进货渠道,利用空闲时间进行少量的网络售卖。
以上两种形式还难以定性为经营活动,但其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品零售贸易中所占比例和份额极小。而前两种形式则是当前数量巨大、份额极高、问题突出的主要部分,其共同点如下:属于典型意义的经营,有筹划、有组织、有管理地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仅有明确的经营主体,还大都属于专职,不少还雇佣了从业人员;有比较固定的经营场所,不管是以店面、仓库,还是操作、管理间等形式出现,并非像有的学者描述的类似街头叫卖的无证摊贩。这两种形式的自然人网店其本质和线下的实体店并无二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借助平台广而告之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在线销售。我们通常所说的网店办照,并非指网上的虚拟主体本身,而是还原到现实生活中真实对应的个人或单位,再判断其是否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照的范围。
办理工商登记的意义
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登记体系。现行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否则将构成无照经营。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但改革的方向并不是取消商事登记,而是简化办照程序、放宽登记条件、减少审批和登记事项,有效降低准入门槛。因此,自然人网店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我国商事制度的一惯性规定。在电子商务起步阶段,基于鼓励探索和创新,对自然人网店办照采取非强制登记原则,无可厚非。在网络市场高度繁荣、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让自然人网店登记制度回归本义,让市场主体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正当其时。
办理工商登记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不少人认为,只是确认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或商主体资格,也有人认为是借以实现管制的工具但实践效果不佳。总之,于自然人网店乱象治理无助。事实上,从现行的商事登记法规及登记监管实践看,工商登记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确认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关于这一点无须赘述;二是明确管辖机关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查处违法行为及净化网络市场关系重大。基于互联网应用技术发展起来的网络经营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网店基本处于虚拟和隐身状态,实践中,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时,未经登记的自然人网店几乎难以找到店主,无法实施有效维权,更无法查处违法行为。自然人网店违法成本极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重视。工商登记事项中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属于法定登记项目,是确认登记管辖、处理消费投诉举报的基础信息。如果企业填报虚假信息或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这无疑对查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不强制登记带来的不良后果
没有任何限制和约束的政策规定将导致自然人网店数量继续快速增长,而这在多数网店难盈利的现状下,必然进一步加剧日益紧张和激烈的低价无序竞争,网店的生意愈加难做,盈利更为艰难。因此,仅在数量上做加法而不考虑提质增效、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样的繁荣是假象,甚至会危及整个市场、整个生态的健康。2016年4月1日,拍拍网关闭,有人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C2C电商时代的终结。无论如何,C2C模式都不再是未来电商零售的主流形态。
未经登记导致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使政府监管陷入困境,履行职责的呼声与能力形成巨大反差,市场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不利于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纠正一种错误观点,即假货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市场、司法和平台。这一观点夸大了市场的作用,忽略了平台作为企业趋利避害的本质特性,而且也没清楚司法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打假治劣是工商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也许实际成效与公众期望有一定差距,但工商部门作为监管主力军的作用及地位不容置疑。就网店乱象治理而言,目前非强制登记的做法使政府监管部门不掌握主体数据,实践中居于强势地位的平台事实上不配合甚至干脆拒绝提供相关数据,同时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也常常得不到平台方及时和必要的配合,致使监管部门执法成本高昂而收效甚微。而非强制登记政策也致使执法人员进入民宅调查取证陷入程序上的窘境,全国范围内就曾出现过相关败诉案例,而使用自有或租用住宅往往是自然人网店的常态。
非强制登记衍生出的违法成本低廉现象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网络市场蔓延,势必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理论上说,不管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市场主体都应依法经营,违法必究。但实践中,二者的“待遇”显然不同,不是因为选择性执法,而是一经工商登记,经营者即与社会产生了关联度,随着信用体系的健全,这种关联度不断提高。比如,经过工商登记的网店,执法部门可依据登记信息查找,如查无下落可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未经工商登记的网店,执法部门对其依法规制的手段极其有限。一旦查无下落或遇店主不配合,调查无法进行,关店又无手段,只能交由平台处理,网店违法成本极低。上述现实情况,必然造成市场主体作出趋利弊害性的选择,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蔓延,不利于构建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网络市场秩序。
把自然人网店纳入工商登记监管范畴是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必然趋势
必要性
是加强自然人网店乱象治理的需要。诚然,治理网店乱象需要社会共同参与,但加强政府监管尤为重要。而加强监管,必须解决实践中职能职责与执法手段严重不匹配的问题,首要的就是改变自然人网店非强制登记政策,这一特定阶段的特别规定已经造成监管工作的极大困扰。
是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需要。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必然要求信息透明、规则一致,网络交易也不例外,自然人网店决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应规则一致、公平合理。
必然性
社会需求的转变促使自然人网店强制登记成为必然。我国的网购消费者已经从过去单纯追求低价转变为追求多层次、个性化消费需求,尤其是追求高品质商品的网购人群日益增多,这对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素质及层次必然有更高的要求。规范登记成为必然。
市场发展阶段的转变使自然人网店强制登记成为必然。就自然人网店而言,目前面临的不是数量不够的问题,而是如何提质增效、去伪存真、打假治劣,在一个更为规范、更为健康的生态中继续创新发展。新的发展阶段必然要求规范经营,这不是开历史的倒车,而是顺应历史阶段的正确选择。
可能性
当前全面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为自然人网店登记规则回归本义提供可能,能够确保不增加创业主体的成本和负担。一是登记程序已经并将持续简化;二是住所登记的权限下放至地方,使网店登记政策的灵活操作空间增大,一旦自然人网店登记政策作出调整,各地可以适时推出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调研和推进为修订原有的自然人网店非强制登记政策提供合适契机。□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 魏 红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