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通知》的通知

19.08.2014  15:15

冀工信明传〔2014〕9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审核汇总后于9月12日前将申请文件、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等文件报送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版发至 [email protected]
      相关表格可从网站 http://www.ii.gov.cn/news/jnhb/ 中下载。
      联 系 人:袁  园 
      联系电话:0311-87800251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8月1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通知
(信厅节函〔2014〕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是鼓励生产企业创新节能技术、扩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措施。为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我部决定启动2014年度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范围及依据
      (一)评价原则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科学评价、能效领先、市场监督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质量、安全与环境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符合《“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要求的产品授予“能效之星”称号并允许使用“能效之星”标志。
      (二)评价范围
      1.消费类产品:电动洗衣机、热水器、液晶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电冰箱(详细产品范围及分类情况见附件1)。
      2.工业装备:在我部印发的《节能机电设备(推荐)目录》的基础上,选择能效水平领先的产品(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评价依据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见附件2)。
      二、实施程序
      (一)申报要求
      1.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填写《“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评价申报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适用时);
      (3)产品符合《“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基本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交复印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产品能效标识备案公告;
      申报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生态设计报告。
      2.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生产企业进行申报,并按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书面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申报表格请登录我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 )节能司子网站下载。
      3.申报材料报送截至2014年9月18日。
      4.“能效之星”产品评价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二)能效之星产品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能效指标要求进行评审,对于符合《“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基本要求,且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申报产品,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4年)》(网上公示稿)。 
      1.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2.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专家评审组依据《“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对申报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4.评审专家应按相关要求恪守诚信义务,履行公平公正责任,遵守保密纪律。
  5.评审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网上公示和社会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4年)》进行网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能效数据。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对评审结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对有异议的产品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对提出异议的产品能效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产品能效测试。 
  (四)目录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公示情况和异议处理结果,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4年)》。以公告形式发布,目录中产品允许使用“能效之星”标志。
  三、激励措施
  消费类产品“能效之星”称号有效期为2年,工业装备“能效之星”称号有效期为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能效之星”产品在政府采购、企业大宗采购和日常消费中的鼓励政策,不断提升“能效之星”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普及率。
  四、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获得“能效之星”称号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且该生产企业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将其列入诚信企业黑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称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
  2.产品能效水平已不符合评价要求;
  3.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为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重大投诉并最终确认为企业责任;  
  4.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令,蒋洁
  电  话:010-68205367,13811768393
  传  真:010-68205354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 冀工信明传〔2014〕90号附件.rar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4日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