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对近期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24.01.2017  20:32
  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杨焕宁局长和张庆伟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报,要求对烟花爆竹从原料、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强化对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问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压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严格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分包责任制,确保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乡镇政府、派出所、安监站及村(居)委会要组织专人,对废弃厂房、院落、出租房、闲置房、养殖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从事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切实加强重点人员管控。乡、村两级要对烟花爆竹传统村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实施“一对一”的盯防、管控,做到“人盯人,不漏人”。基层派出所、村(居)委会要严格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流动人口登记。
  三是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冀安监管〔2016〕11号)要求,对举报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举报的非法行为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及村(居)委会广播站、居民区宣传栏等,广泛宣传举报奖励的举措。逐家逐户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四是严格落实“打非”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要求,凡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所在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