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需依法唤醒 须出台相关法规实施细则
职工探亲假需依法唤醒
长沙晚报评论员 肖应林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
(6月22日《重庆晨报》)
带薪探亲假,如果不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人,真的还不晓得这回事。显然,国家1981年出台的这个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是被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忽略,就是被员工自动放弃了,即便知道,也不敢休、休不起。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公务员之外,在企业单位上班的职工一直被一个现实问题所困扰,那就是各单位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如果休上长达40多天的探亲假,要么只能拿单位规定的基本工资,要么因为达不到考核所需要的绩效,被待岗、直至走人。为什么呢?这便是人们常说的“萝卜与坑”的关系,没谁代替你做事。而国务院当年出台的政策,按照常识理解,应该是既可拿基本工资,也可以拿绩效工资的。
显然,探亲假政策难以执行或执行走了样,一方面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有很大关联,也就是说,劳资双方在权利和地位上并不平等,员工除非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是不敢轻易和供职单位叫板的,哪怕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拖而不决,最后不了了之。用一句流行的话来说,实在“伤不起”。
无怪乎,对于带薪探亲假,有人很形象地形容为“纸上的权利”;更有人呼吁,与其强调这个“假”,不如真正把职工的带薪年假落实到位。这都有道理。但现在的问题是,既然作为国家一项还没有明确废止的政策,不管怎样,先把它执行下来,才是顺民意得民心的不二选择。
因此,对于探亲假需要依法唤醒。从现实来看,一是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比如“带薪年假制度”,比如现行“劳动合同制度”,都要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装糊涂,故意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让劳动者休探亲假和带薪年假,那么就必须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而让劳动者能够挺起腰板说话。二是要从法律层面建立起司法救济制度。有人说得好,社会发展到今天,劳动者在一家单位,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工资报酬满足,更需要有真正的人文关怀。说白了,就是要把员工当“人”看,充分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让他们能体面地、有尊严地劳动,而不是时刻担心“病不得”、“休不起”,要不饭碗就没了。
无疑,依法唤醒探亲假,既靠各用人单位的法纪自省自警,更靠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能切实作为。也就是说,应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时刻放在心上,切不可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心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不让政策被“贪污”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修筑在这里。如果某一级劳动监察部门故意不作为,上级部门就应该严厉问责。只有这样,探亲假才不会成为“纸上权利”,才能真正照进人们的现实生活。(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