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05.06.2014 16:46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目录》)分类为一般的建设项目,凡产生或可能产生下列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5~10人,且接触人员占作业人员的比例10%至30%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应确定为较重,接触人数5~10人,且接触人员占作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应确定为严重。
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第142号)所列化学因素;
2、GBZ2.1-2007所列确认人类致癌物( G1类)(见附件2);
3、石棉纤维粉尘、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高危粉尘;
4、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放射性装置或场所。
二、按照《目录》分类为一般或较重的建设项目,凡产生或可能产生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严重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10人以上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应确定为严重。
三、按照《目录》分类为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有明显区别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参照第一、二条的规定综合分析,相应降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类别。
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时要严格执行《目录》和上述规定进行分类,凡出现分类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一律视为虚假报告,省局将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2、列入GBZ2.1-2007的确认人类致癌物( G1类)种类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5日
附件列表:
1: 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doc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5.06.20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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