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记录可作证据有助于网络法治
05.02.2015 18:08
本文来源: 中国新闻社河北分社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今日本报B06版)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此次司法解释,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列入了民事案件证据的范围,是立法的完善,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除了立法的意义之外,这份司法解释对于现实的影响恐怕远超过法条本身。这些列入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事实上包含了网络时代,人与人交往所有的痕迹。这意味着,网络将不再是一个可以随便的地方了。有网友在微博中调侃:以后千万别说欠哥钱了,否则哥将留作证据。
网络一直被视为虚拟世界,一些隐匿在网络后面的人将网络当作发泄的工具,肆无忌惮地谩骂、诽谤、造谣中伤,尤其是网络人肉搜索,粗暴施以道德审判,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缺少法律约束的网络环境,直接破坏了道德与某些公序良俗。
本文来源: 中国新闻社河北分社
05.02.20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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