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提出四大疑点:口供前后矛盾
新京报快讯(记者朱柳笛) 今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李树亭在全文111页,7万余字的《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阶段的代理意见》中,对聂树斌案提出四大疑点。同时,他递交了3份申请书,分别请求对聂树斌法律文书上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以及对《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疑点一:
聂案定罪无人证、物证,依赖口供,口供前后矛盾
此前在查看卷宗后,李树亭曾表示,聂树斌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他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治安报》曾登载《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是聂案专案组侦查人员采写,披露了抓捕聂的过程。
这份报道称排查无线索后,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称“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男子有问题,而聂树斌符合这一线索,故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
聂案卷宗也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包括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
此外,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树亭查阅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发现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之处。
李树亭还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疑点二:
花上衣来源存疑
据公开的聂树斌相关判决书所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将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为此案的关键性信息。
李树亭说,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根据彩色照片显示:证物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该绽裂口子的两端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进行缝缀。
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被害人康某被发现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若有花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是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
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还说,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2005年,李树亭还曾去案发现场走访,在对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二人都描述了见到案发现场康某尸体高度腐烂的情景和细节,却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另外,李树亭与另一名代理律师陈光武观点一致:把短袖上衣用缠绕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紧的方式,从物理学角度讲,由于摩擦力太大,难以达到收紧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基于上述多种因素,李树亭认为: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并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
疑点三:
1994年的询问笔录现2001年地名
李树亭指出,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其中卷宗中的《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
且上述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
而据公开信息显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但卷宗显示,他在两个多小时内,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此外,一份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等道路名称。
根据李树亭走访调查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石家庄市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
至于“新华路”的称谓,乃是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国函〔2001〕10号),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
但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石太铁路铁道桥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称为“石获公路”。
这意味着这份1994年的《现场笔录》,出现了2001年才开始兴起的民间称谓“新华路”。李树亭猜测,这份《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进行过添改。
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94】石公诉字第30号附文第4项:“1、毛发一部随案移交”,第5项:“5、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用花上衣一件,随案移交”,都是用钢笔添加,而不是和正文一起打印出来。
疑点四:
王书金供述隐蔽性细节
此前,王书金曾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时,说记不清具体时间,但他记得作案前那段时间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天气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
李树亭前往石家庄气象局查阅资料后发现,王书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气情况,与案发地当时的气象资料吻合。
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1994年8月的相关气象资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间,24小时内有雷、阵雨。1994年8月6日24小时内有小雨、阵雨。而1994年8月7日这一天,24小时内从20:00到22:04分有阵雨,降水量为25.4毫米,达到暴雨量级。
他称,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王书金供述作案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代理意见提及,王书金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直指聂案,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比如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孔寨村村民、案发现场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确认了王书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