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
(记者吴绍冰 贾海丽)日前,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我省将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
方案提出,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
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建设用地加强用途管控
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重点领域将加强监管
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做大资金保障“蓄水池”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各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年底前,列入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