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子女考学受限并非“株连”
明言法事
7月9日澎湃新闻报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日前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在招生简章中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对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律不得录取;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事实上,衡水之前,不少地方已经这么做了,但这一新闻仍引起不小关注——“老赖”“孩子”等字眼,总是能吸引更多眼球。
对于司法建议,网友评价不一。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家长失信,孩子面临不得被录取或责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教育受到影响,身心方面的煎熬也难以避免。法院做法有“株连”之嫌,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这显然是一种误读。
首先一点,司法建议只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他们仍可以在公立学校就读,其受教育权有充分保障。
其次,孩子在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需要父母一定的财力做支撑。问题在于,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来说,他为子女支付的高额学费,是他的“财力”吗?
我们来看看,这些被俗称为“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都做了些什么。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上述种种不正当行为决定了,在依照判决或调解协议完全偿还债务之前,被执行人手中的钱,包括子女受教育费用,实质上并不属于他们(必要的生活费用除外)。拿“别人”的钱,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教育,本身是不正当的,法院因此介入干预是必要的;而对孩子来说,不能享受这笔本不属于父母的钱,自然也就谈不上“株连”。
最后,在法律上,法院这么做有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了多种高消费情形,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目的在于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更不是“株连”。“老赖”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减小自己的失信行为对孩子学习生活的影响。
实行这一举措,两点需要格外注意。第一,司法建议能否得到学校的积极回应和配合?相信绝大多数学校能做到,但个别学校出于自身利益(少录一个学生,退一个学生,学校就少收一笔学费)考量,不那么配合甚至和家长一起弄虚作假的情况,也可能会有。法律规定,对于法院执行,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有协助的义务,而在这一事件中,学校承担的即是协助执行者的角色。该如何行事,不配合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学校想必都清楚。第二,“株连”的观点固然错误,但其背后对孩子受教育权可能受到伤害的警惕,却值得重视。对于需要退学、转学的孩子,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不让孩子学业受太多耽搁。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