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举办大型活动需获安全许可
8月13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草案通过后,将以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承办者为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安全责任。同时,《办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安全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以及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还规定承办者在同一活动场所申请举办多场次相同内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一次性安全许可,但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每一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同时,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的受理、决定、变更、撤回、取消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市场化
《办法》明确,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不得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发现入场人员达到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采取疏导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
《办法》还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与启动、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