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异地查处不再困难——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新《消法》部分法规的学习和思考
29.07.2014 11:58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毫无疑问,网络交易违法侵权问题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热点,一方面消费者维权困难,求告无门;另一方面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多涉及异地查处,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极高,成了监管部门的难题。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真的对网络购物中出现的异地违法侵权行为束手无策吗?今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于3月15日起施行。该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交易市场和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购买到假货的问题,在各类网站、论坛乃至部分专业电商平台网站,会流出大量假货,尤其以专业售假的小网站居多。因其具有流动性高,违法主体隐蔽,网站经营信息虚假等,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和消保维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此类小网站的售假行为明显属于无照经营且售假。但因其违法主体极为隐秘,查处成本和难度极高,不具备可操作性。那么,我们能否追究物流方面的责任呢?我国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中都有条款规定了运输假货的物流单位的责任。因此,当售假主体为无法追责的流动性小网站时,是可以通过查处运输假货的物流单位的方法实现网络购物消费维权的。同时,对于已经进行过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活动提供了便利和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则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做了具体规定,在遇到异地查处和维权问题时,可以直接发函给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淘宝是全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是电商平台的代表性企业。其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业务因经营主体多为个人,所以其违法主体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若网店经营者在进行过违法侵权行为后关闭网店逃避追责,就容易导致维权和追责困难。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在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意味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可以在查找违法主体困难的情况下成为追索赔偿的连带责任人。因此,我们在进行消费维权活动的时候,如果无法找到网店经营者,是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
当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速,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元,占我国GDP比重达15%。毫无疑问,如此巨大且有活力的市场将会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带来一系列的监管难题。随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新《消法》的颁布施行,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支持。□宋 浩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区工商局)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29.07.2014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