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展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及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落实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资质审查义务,保障广大公众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通信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及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针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将以现场检查和平台公示信息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户检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许可证标示地址是否为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地址,是否存在借用、变造、伪造许可证等情形;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检查送餐过程是否符合以下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是否达到送餐并食用;送餐容器和包装是否清洁、完好、定期消毒,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送餐过程食品是否不受污染;送餐人员送餐时是否穿着清洁工作服,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对第三方平台,将重点检查,是否记录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是否审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是否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入网前与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省食药监相关负责人表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无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发现第三方平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期已经约谈并责令其改正,但检查中仍发现较多违法行为的,从重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同时通信管理部门终止网络平台接入;对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我省开展的网络订餐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的非法行为,将按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时移送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