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网约车细则须过“公平竞争审查”关 专家解读是否触碰国务院“18不得”
10月8日,北京、上海同时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均要求 “司机为本地户籍”“车辆为本地牌照”,同时对车辆规格也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与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条件明显严格了。一些平台公司和网友担心此举将导致车辆供给骤减、大众出行效率将大幅降低。
在一些专家从行政许可法角度质疑其合法性的同时,竞争法学者则依据国务院34号文提醒政策出台部门:勿忘公平竞争审查。
国发〔2016〕34号文的全称是《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列出了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
北京上海的网约车新规,是否违反了国务院的“18不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竞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
记者:今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要求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列举了“18个不得”。北上广深的网约车管理细则,是否应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时建中:北京市交通委和上海市交通委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其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按照《意见》要求应该进行公平竞争正审查。广州和深圳并非省级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它们今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尚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这项审查工作从明年开始。
记者:北京上海有关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地户籍、车辆须为本地注册的规定,按照《意见》提出的审查标准,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竞争?
时建中:这些规定是针对人员和车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排除了外地人员和外地车辆进入网约车市场的机会。这种基于户籍和注册地设置的差异化准入制度,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相关省市自治区出台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应该说明差异化待遇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
记者:北京上海有关网约车排气量和轴距的要求,按照《意见》提出的审查标准,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竞争?
时建中:这些规定是针对车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排除了达不到这些标准的车辆进入网约车市场的机会。同样,相关省市自治区出台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应该说明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
记者:《意见》也有例外规定,有的政策措施即使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实施。北京上海均已作出解释:对网约车司机、车辆的限制是出于对人口规模和环境承载力的考虑。你认为上述限制政策是否属于《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
时建中:对于例外规定,《意见》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例如,只能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不能擅自扩大范围: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更应该注意《意见》中专门针对例外情形的特别要求:北京和上海的相关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此外,即使是例外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记者:目前,北京上海还没有披露对网约车管理细则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它们是否应该披露?应该在哪个环节披露?
时建中:《意见》明确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因此,北京和上海的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网约车的管理细则负有自我审查的义务。而且,“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毫无疑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披露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至于披露环节,尽管《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意见》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见,政策制定机关应该在政策措施正式出台之前披露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
记者:如果北京上海没有对网约车管理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产生什么后果?
时建中: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意见》专门建立了强化责任追究的机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记者万学忠)
转载:《法制网》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