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网信办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服务的通知
近年来,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在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种种乱象,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歪曲历史真相,恶搞英雄模范人物,宣扬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和欺诈恐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德现象时有发生。为落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网络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省网信办就规范网络直播服务通知如下:
1.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2.河北省区域内的网络直播服务企业(机构),或在河北省进行互联网ICP备案的网络直播服务企业(机构),即日起组织开展网络直播服务自查自纠工作,主动发现问题,迅速清理各类不良信息,关闭不良直播账号,严防违法违规直播内容污染社会环境。
3.按照《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开办或意向开办网络直播服务的企业(机构,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必须向省网信办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办直播服务,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
4.申请网络直播服务备案的企业需填写《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河北网信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栏“表格下载”中《河北省启动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文后附件供下载,按要求完整填写后报省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处(050051,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79号省网信办304室,0311-87801077),审核通过后,制发登记备案通知,备案信息要在直播服务界面公布。
中央新闻单位的派驻机构(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单位及派驻机构,其直播服务备案办法另行规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网络直播服务企业(机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具备即时阻断网络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记录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对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在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注意保护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严防泄露。
开展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的平台还必须符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
6.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7.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请广大网民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网络直播,文明上网,做网上精神文明的倡导者、践行者。各级网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管,及时处置网络直播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河北网信网、河北新闻网、长城网等网站首页均有不良信息举报专栏,欢迎广大网民对网络直播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省网信办将依法依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编辑: 石家庄新闻网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