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缺席”或“列席”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才能到位

15.08.2016  21:34
 
 
 

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明确要求审计机关“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但地方政府及部门的相关事务还是要求审计部门派员参加,好像审计部门的人参加了,相关事务的决策就科学,就没后遗症和风险了。最近笔者也作为审计局分管负责人按照要求参加有关决策会议,但笔者的发言都是一样: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审计部门,这样业务决策的会议不应参加,如要参加,只能是列席不是出席,更不能在有关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笔者认为审计系统针对这种尴尬现象,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吃透精神实质。中办、国办要求审计机关“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就是要求审计机关不能参加平时有关具体决策业务中去,也就是有关业务决策会议应缺席,否则无法体现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我们审计人首先要从吃准实质要求,主观上尽量回避参加有关工作或会议,更不能积极主动参与。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办、国办的通知精神通过有关会议,也可以通过有关报纸、电台、宣传栏等媒体,还可以通过手机信息等多途径广为宣传,让地方从党政主要领导到四套班子负责人再到各部门负责人都熟悉了解上面的要求,自觉按照最新精神抓落实,不让审计人为难,也不难为审计人。

三是敢于亮明态度。在地方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参加相关工作或会议时,为了搞好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及部门关系,笔者认为我们审计人要充分用好“列席”挡箭牌,表明相关业务决策工作或会议,我们审计人本应缺席,最多只能是列席,并在签到时就注意注明,最后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我们审计人也不能签字,特别不能在对决策事务不完全知晓的情况下被绑架签字,影响事后监督。

我们审计人对地方要求参加的有关业务决策会议要尽量缺席,实在没办法必须参加的话,也要守住列席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吉远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