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明办、环保局、教育局、房管局(建设局)、卫生(卫生计生)局、旅游局: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加强环保科普,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守法意识,关爱自然,加快推进“绿色化”建设和省会绿色崛起,省会文明办、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为确保绿色创建活动深入扎实、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充分明确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和“绿色饭店”创建工作,是我市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是积极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有效载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创建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力争通过努力,使我市创建出一批具有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的绿色单位,成为全市各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楷模。
二、完善组织保障,扎实推进创建活动的有力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绿色创建活动的领导,省会文明办、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根据人员调整,更新创建活动指导委员会(见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创建活动。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宣教中心(联系电话:85814831)。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创建标准,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积极引导,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创建活动的社会氛围,使创建活动成为动员和发动全社会关注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有效平台,以此加速我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系的建立,推动全市各项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机关、学校、社区、医院、饭店率先开展创建活动,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全行业、全系统、全社会。
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石家庄市绿色创建标准和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指导和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创建质量。
2.创建工作采取县(市)区、市、省逐级申报和命名的办法。县(市)区属创建单位通过各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委员会验收,并被命名为县(市)区级绿色单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市级绿色单位。
市属创建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绿色单位。
通过市创建指导委员会验收并被命名为市级绿色单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省级绿色单位。
创建活动的具体安排为:每年1—9月份为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阶段,10—11月份为验收阶段。2015年市级绿色单位申报工作于6月30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详见附件4)
3.各级创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创建活动的协调工作,做到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对申报验收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被命名的单位能够真正成为创建工作的典型示范。对验收合格并命名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保证创建工作的连续性和效果的长远性。
附件:1.石家庄市 “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创建活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2.石家庄市“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创建标准
3.石家庄市“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创建实施办法
4.石家庄市“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申报工作注意事项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