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草案: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

29.03.2017  13:04

昨天,《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应当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各类防护林。

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建设森林公园,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为了加快打造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改善人居环境,《条例(草案)》在造林绿化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进行造林绿化,组织开展绿色村庄创建活动,在村庄街道、庭院和周边进行植树绿化。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丘和丘陵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草案)》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保护原有树木,种植行道树,建设林荫路。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应当予以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的,最低罚200元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损害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