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信誉”经营者被严惩 湘沪发布虚构交易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因虚构交易海量发好评,“刷信誉”的经营者栽了。近日,湖南省工商局、上海市工商局公布典型案例,对作出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作出处罚。
据了解,为了防止卖家自我炒作,很多购物网站明确规定发布好评的IP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不能重复。一些网店店主为了快速提升信誉度,找“刷客”假扮买家通过虚构交易打好评,让消费者很难对网店的商品和服务作出准确判断。
1月15日,湖南省工商局召开通报会,公布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个典型案例,长沙某百货公司互联网虚构交易行为案赫然在列。
据了解,2014年9月,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某百货公司采用“刷单”形式进行虚构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通过互联网实际销售商品5.84万元,虚构交易行为233单,虚假交易额4.45万元,支付“刷单”佣金1398元。该分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此前不久,上海市工商局奉贤分局查处一件夏某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2011年7月25日,夏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网店销售婴幼儿用品。因销量惨淡,从2012年起,当事人在网上找到多个互刷信誉的QQ群,并且通过其注册的名为“泪痕”的QQ账号,与刷信誉QQ群内其他淘宝经营者约定通过互拍等价物品,但不实际交付货物的形式,互相给予好评,提高各自网店信誉度。通过以上虚假交易方式,当事人将其网店的信誉提升到了皇冠等级。
奉贤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明违法事实,未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属于《行政处罚法》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该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据悉,2014年,湖南省涉及网络购物方面的投诉4845件,比上一年增长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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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1月5日公布、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此条第(四)项规定,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