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要合理运用好“四种形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路径,也为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审计机关来讲,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合理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处理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以更好地服务追责问责和党风廉政建设。
首先,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报告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促进被审计对象、单位和有关人员结合审计情况和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召集有关人员通报问题和责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心谈话,力争审计结果在落实“第一形态”中充分运用,起到提醒教育作用,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同时,促进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性,防止问题发生。
其次,对“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要严格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党员干部触犯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和国资委等经济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组织、协调开展定责和问责工作,做到对审计对象信息、存在问题的信息全面掌握,确保“画准像、定准责、问实责”,做到“问题不落一个,定责方式不错一种,问责追责不漏一人”。将问题责任人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进行处理,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较好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第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要协助纪检、组织等部门严查查处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对领导干部作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处罚,及时对党员干部实施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贻误终生。
最后,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即对经责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司法等部门,纪检部门查实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