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纳税信用级别将与税收服务管理直接挂钩

22.07.2014  11:36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同时将废止2003年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   
  据河北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周立新介绍,根据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每两年国、地税局都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比如,2011-2012年度全省就评出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650户。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近10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情况,调整了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强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及时性。   
  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的信息。   
  同时,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为提升纳税信用管理的实效性,信用级别将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周立新认为,建立全面、完整、科学的指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是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措施,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让A级信用纳税人扬眉吐气,让B、C级纳税人自我约束、诚信升级,让D级纳税信用企业处处受限,就是要营造一种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摘登: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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